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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办案人员有什么不同

人民网2022-11-17美食美味人已围观

两高两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人民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律师和办案人员有什么不同1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梁秋坪、郝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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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治愈时刻#

律师,就是接案子、办案子的。就如同医生就是为病人看病的一样。有案子不接,莫非是律师不想挣钱了?自然不是。诉讼案件代理服务并不是标准化服务(但却是非常专业化的服务),客户在挑选律师的同时,律师也在挑选客户。双向选择是好事,毕竟,找到更加匹配的彼此才可能实现更加优质的服务。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总是不解,为什么我的民间借贷案子,咨询了多家律所都没有律师愿意接手办理呢?也有一些当事人经常询问,什么样的案子是有必要聘请律师维权的呢?

律师不愿意接您的案子,最主要的理由还是维权成本高。从律师的角度出发,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并不会因为案件诉讼标的大小而改变,律师也是一份职业,需要生存下去,太小的诉讼标的,律师费难以收取;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除了律师费,案件办理需要委托人多次前往律所办理手续、收集、提交证据等,成本与回报可能并不对等。

具体要看是什么类型的案子,如果是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证据材料都充足的,比如别人欠你一万块,还给你出具了较为正规的借条,同时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汇至对方个人银行账号的,双方平时又有很多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你多次催促对方还款,对方一直以“再给我缓几天”等理由拖延的,那事实及证据其实挺清晰的了,也不用专门花个几千块让律师去处理,自己准备好材料去法院立案便是了。

不是什么案子都要请律师才能诉讼,也不是什么案子都可以自己去诉讼。对于欠钱不还的小案子,从经济成本而言找律师肯定是不划算的,因为无论再“小”的案件,律师的工作量以及付出的时间是有基本值的,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与自己关系密切且有法律背景的人进行诉讼指导,从分析事情经过到起草起诉状,再到准备证据、开庭,甚至执行。

鸡毛蒜皮的案件,比如朋友借了几百块钱一直不还;完全没把握,几乎要败诉的案件;超出业务范围的案件,比如律师专打房地产纠纷的案件,对于刑事案子就不会接;虚假诉讼的案件,作为律师业务的暴雷区,几乎没有律师敢代理;沟通困难的案件,可能案件也不是多复杂,纯粹就是律师觉得客户很难沟通,三观不匹配,没法合作。以上这些情形的案子,律师一般就会拒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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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办案人员有什么不同3

本文作者:牛健 文章转自:温度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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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内容。在不同刑事案件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不同,相应的会见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然而,因刑事辩护工作的精细化与复杂化,需将一般程序进行细分,从「首次会见」、「拘留后批捕前会见」、批捕后会见」、审查起诉后会见」、庭前会议前会见」、庭审前后会见」六个阶段,总结会见的重点。

第一部分:拘留后批捕前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最长为7天,两者相加,就是刑事案件中大家常说的“黄金37天”

这个阶段,是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内心最脆弱的阶段,因此,这个时间点的律师会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至关重要。

同时,这个阶段,一个重要的工作是做好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辩护意见”,而意见中对于事实与证据的来源,需要通过会见获取,在检察机关推进“少捕慎诉”的大背景下,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现实意义要大很多。

(一)会见目的与重点

1. 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往往是掌握了一定的涉案线索与基础证据。这些情况,家属一般不掌握,而这个阶段,侦查机关也不会与律师沟通案情,因此,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才能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作初步判断。

2. 了解侦查机关办案走向。这个阶段,侦查机关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讯问,根据侦查机关讯问的重点,可以初步判断侦查方向,是否扩大侦查范围,是否加大侦查力度,拘留时的罪名是否可能变更,是否可能增加新罪名,根据这些情况,要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3. 了解可能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线索。这个阶段,侦查机关以“侦破犯罪”作为核心出发点,可能会对于可能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线索有所遗漏。因此,需要通过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是否存在此类证据线索或证据,做好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辩护意见”的充分准备工作。

(二)被会见人注意事项

1. 如实供述,指的是客观事实。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要如实回答侦查机关的讯问,不要耍小聪明,但也要注意识别引供、诱供,对于推测性、可能性、主观性很强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2. 核对笔录,不能盲目签字。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每次接受讯问后,要逐字逐句核对讯问笔录,不能盲目签字。在核对笔录时,对于侦查人员记载有误的地方要提出并要求改正,特别注意侦查人员“归纳总结”的文字,是否是供述的原意。

3. 不建议通过违心认罪换取当下取保。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如果个别侦查人员以“认可犯罪事实马上就取保”作为“沟通”条件,应特别注意,不建议通过违心认罪换取当下取保。当下取保不代表“没事儿了、不起诉、最差缓刑”,随着案件的进展,重新批捕或者最终实刑都有可能,而认可的犯罪事实,再想根据实际情况更正,就会变得异常艰难。但如果确有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建议尽早认罪认罚,以获得较轻的处罚。


第二部分:批捕后会见

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说明当下的证据条件满足了逮捕的要求,在“捕诉一体化”的制度下,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成为了大概率事件。

这个阶段的时间周期往往较长,以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作为时间节点,在这之前的会见,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根据案件发展的方向,寻找取保的可能。

(一)会见目的与重点

1. 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与细节。案件批捕以后,侦查机关将会按照办案要求继续完善与补充指控犯罪需要的证据,对于需要核实的证据,也会以讯问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核实,通过会见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新事实以及具体的细节,对于构建、调整辩护策略至关重要。

2. 构建并调整辩护方向与策略。通过会见了解到的最新事实与细节,以及会见时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讲述的细节,根据新情况的发生,调整辩护方向与策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这个阶段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案件存在被害人,建议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赔偿,获得谅解就很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无罪事实表述清楚,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是否有调查取证的可能。

3. 适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根据案件的新进展,以及通过多方了解的新情况,可以适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做进一步努力。

(二)被会见人注意事项

1. 牢记每一次被讯问的内容和重点。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对于侦查机关每一次的讯问,都要高度重视,并牢记每一次讯问的内容和重点,分析案件可能存在的新情况以及新进展。建议每一次讯问后,要复盘讯问内容,适当记录

2. 与辩护律师做真诚且充分地沟通。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随着案件侦查的推进,很多新事实会逐渐被侦查清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越早与辩护律师真诚充分地沟通,对于及时调整辩护策略至关重要。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如实面对律师,最终吃亏的将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

3. 切忌误信大神,切勿指挥律师。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这个阶段由于时间周期长,可能会有一些打着“有关系”的旗号接触到家属或者嫌疑人,在中国很讲究人际关系,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绝不会因为给熟人“帮忙”而去触碰法律的底线,此时需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骗局。同时,建议嫌疑人要认清当下的形势,特别是强势个体,不要以指挥者的身份,指挥律师办案,指挥家属找关系,这种操作,往往自食恶果。


第三部分:审查起诉后会见

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工作是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在阅卷后,要通过会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卷宗证据,并通过会见,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指控其涉嫌犯罪的各项证据。

这个阶段,辩护律师重要的工作是与本案检察机关承办人进行沟通,将阅卷后形成辩护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如无罪辩护,适时提交“不起诉意见”;如罪轻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以及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提交辩护意见。

(一)会见目的与重点

1. 全面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阅卷后,本案的全部证据就已经固定,如果案件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根据退补后补充的证据,需要再次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就在案证据,特别是就证据真实性进行核实。

2. 全面沟通是否存在其他证据的可能。阅卷后,根据在案证据的相关情况,依据办案经验,确认是否存在其他能够证明无罪或罪轻证据的可能,并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如存在,则需在此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或者申请检察机关调取。

3. 确立辩护目标,提交辩护意见。通过对在案证据的了解,以及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的情况,辩护律师此时对于辩护目标已经能够基本确定,此时需要与犯罪嫌疑人就辩护目标达成合意,并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二)被会见人注意事项

1. 充分向检察机关沟通案件事实。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都会向犯罪嫌疑人当面了解案情,此时是犯罪嫌疑人澄清事实的重要机会,珍惜每一次检察机关提审的机会,充分表达。

2. 充分向检察机关沟通权利保障问题。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在此阶段,如果之前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未得到保障,比如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此时应向检察机关全面说明,提出权利保障问题。

3. 对于辩护目标要客观,切忌侥幸。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在此阶段是争取“不起诉”,还是“认罪认罚从宽”,要根据事实与证据,而非侥幸心理。如果不存在争取不起诉的客观基础,那么就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做最大努力的争取。在认罪认罚从宽时,是辩护律师进行见证,还是由法援律师见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部分:庭前会议前会见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是指刑事案件正式开庭以前,法院为了保障庭审效率,组织控辩双方,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程序。

庭前会议是否召开,被告人是否参加,都由法院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对于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至关重要,且多数情况下法院一般仅组织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

无论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律师会见,向被告人告知庭前会议的准备情况,并对庭前会议将要讨论的各事项向被告人充分释明,了解被告人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本阶段的律师会见主要与被告人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沟通: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五部分:庭审前后会见

庭审,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作为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中心和庭审实质的期待,可能比任何一方都要强烈。在庭审前的会见,核心是围绕庭审展开。

(一)会见目的与重点

1. 进行庭审预案,庭前沟通。对于被告人而言,庭审程序是陌生的,因此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向被告人充分释明庭审的程序以及各个程序的重点。特别是对于庭审发问环节以及被告人的自行辩护环节,进行充分沟通。

2. 确定辩护观点,辩护策略。庭审前的会见,对于辩护观点要进行充分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每一起事实的辩护,都需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充分说明。对于比较特色式的“无罪+罪轻”辩护,以及同时争取“认罪认罚从宽”的效果,辩护策略的统一在此阶段需要通过会见完成。

3. 充分心理疏导,调整心态。被告人在庭前往往是最紧张的,对于即将到来的庭审,要么不知道如何应对,要么干脆放弃应对,总之,紧张的心态会影响庭审的表现。这个时候,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疏导被告人心理,以一个积极正确的态度面对庭审。

(二)被会见人注意事项

1. 准备面对庭审的各方发问。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在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合议庭等都会向被告人就案件的事实与细节进行发问,因此要提前做好准备,如何结合事实与证据,如实且逻辑清楚地回答问题。

2. 准备进行质证与自行辩护。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在庭审中,被告人有权对指控证据进行质证,有权进行自行辩护。同时,被告人要理解,自行辩护与辩护人辩护要结合,不要因为有辩护人,就放弃自行辩护,特别是对于事实的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效果会更好。

3. 准备好法庭最后陈述工作。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在庭审中最后一个程序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在实务中,合议庭一般不会给被告人陈述过多的时间,因此需要被告人提前准备,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最核心的内容和诉求,做重点陈述。

庭审后,辩护律师的会见也很重要,一方面经过庭审,被告人对自己的庭审表现需要辩护律师给予一定的评价,另一方面,经过了充分的庭审,辩护律师需要了解被告人是否还有需要补充或者遗漏的内容,在律师提交最终书面辩护意见时充分表达。


第六部分:任何阶段,请不要接受那些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的“奇葩理由”

辩护律师的会见,是法定权利,也是进行刑事辩护的重要工作。律师根据办案需要以及家属急切的交待,会正常地安排会见在押嫌疑人,此时作为家属,应该希望律师将更多的时间放在研究案件上,而不是以各种“奇葩理由”要求律师隔三岔五去会见在押的亲属,让他们以这种方式感受外面的亲人的“陪伴”。

比如笔者及身边同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到过各种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的“奇葩理由”

  • 家属做梦梦到了被告人,要求律师马上会见,表示可能有话要传出去。这是现实版的托梦?
  • 家属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下午,因为,下午的阳光更充足。这是听多了铁窗泪,脑补的阳光撒入看守所的画面?
  • 家属以各种亲戚朋友过生日为由,要求律师会见,并顺祝生日快乐。试问,谁在里面能快乐的起来?
  • 家属以各种节日为由,要求律师会见,且在行业内也存在这种风气,除了春节作为最传统的节日,其他,大可不必。
  • 家属和被告人要求律师每周会见,理由是会见的时候,能出来透口气,那律师是不是不用做其他工作,陪着透气就能辩护成功?

以上种种,仅仅是小部分“奇葩理由”,相信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可能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被要求会见的理由,那些理由让人哭笑不得,如果在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心中,辩护律师只是“陪伴角色”,那着实大可不必花钱请律师。

同样,作为辩护律师,也倡议大家一切以刑事办案为主,才是对案件和当事人负责,才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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