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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的人的故事有哪些

陕西法制网2022-11-09美食美味人已围观

大荔法院||一月之内两次醉驾,漠视法律受严惩,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陕西法制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醉酒驾驶的人的故事有哪些1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也已经深入人心。然而总有个别人报着侥幸的心理一试身手。近期,大荔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理的渭南市临渭区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就是这样,随着庭审终结法槌的敲响,李某终于醒悟,李某意识到这一次要蹲监狱。

被告人李某在大荔县境内经营一家冷库,29岁的他因经营有方,近几年腰包逐渐鼓了起来,同时胆子也慢慢大了,法律意识也逐渐被置于脑后。2022年4月21日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行至城内西新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79h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该案尚在处理当中时,2022年5月20日晚,李某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车辆行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肇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两次醉驾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两次均无证驾驶,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速裁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听到审判结果的李某流下悔恨的眼泪,在忏悔中说道:“这一次要蹲监狱了,不知道这将来对我孩子有没有啥影响……。”

如今,不少驾驶员都绷紧了那根弦—酒后不开车,而该案违法者李某却一而再的“试探”法律,最终酿成苦果。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要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抛弃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作者:陈晓文

编辑:张释予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醉酒驾驶的人的故事有哪些2

为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发挥曝光的警示作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5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酒后拒驾”意识。

案例一

5月5日20时30分许,刘某龙驾驶黑AZ3***号小型轿车、刘某峰驾驶黑AV7***号小型轿车先后被哈尔滨市道外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刘某龙体内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峰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刘某龙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刘某峰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合并罚款22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案例二

5月9日21时许,哈尔滨市哈西交警大队民警在对一辆黑J1T***轿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代某无法出示任何证件,经过酒精测试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核实其身份信息时发现,该名驾驶人之前因酒驾被交警部门处理过3次,驾驶人代某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00元,同时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6月2日15时许,高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齐齐哈尔泰来县泰来镇繁荣村村通公路时,被泰来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 58mg/100ml。经查,该驾驶人曾于2018年3月23日因饮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2020年4月12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此次为第3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6月17日,王某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尚志市一面坡镇铁路道北路口附近时,被哈尔滨市尚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进一步调查还发现王某持有C1驾驶证(实习期),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尚志交警大队依法给予驾驶人王某行政处罚2500元,并注销其实习期驾驶证。

案例五

6月28日1时许,赵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后龙岗桥上,撞击路边故障车辆,造成3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让胡路交警大队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新晚报综合黑龙江日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醉酒驾驶的人的故事有哪些3

2021年11月26日,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机动车驾驶人。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对5起案件中的5名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此5人分别被判处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拘役,并处罚金,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21年10月22日4时34分许,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L986Q8号小型轿车沿杜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杜康大道与凤山路交叉口处时,与同向在前等红绿灯的刘某某驾驶豫CZ097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2021年6月18日20时许,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15E8W号小型轿车在汝阳县大小线内埠镇大安警务室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10月1日2时25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G803R号小型客车,沿郭木路行驶至汝阳县上店镇南寨岭加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21年4月28日22时27分许,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CZ8121号小型轿车从内埠镇润岩绿色建材公司前往内埠镇,行驶至汝阳县内埠镇东花坛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6月19日21时许,高某饮酒后驾驶豫 C861U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小线行驶至汝阳县内埠镇安泰家园东侧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近年来,洛阳交警始终对酒醉驾案件实行“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切实打击了全市酒醉驾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与检察院、法院密切协作,严格、准确、高效办理每一件案件,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彰显了公检法部门打击和震慑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决心!

洛阳交警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成为司机开车的基本原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 洛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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