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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的诚信小故事有哪些

汉中检察2022-11-09美食美味人已围观

民法典颁布两周年:分享4个故事,感受它的力量,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汉中检察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近年的诚信小故事有哪些1

2020年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号召和引领下,既当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排头兵”——在监督办案中积极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能动履职、精准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当宣传普及民法典的“主力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也让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更加深入人心,实现履职、普法双丰收。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检察官深入牧区开展民法典宣传。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西双河集市,向群众讲解民法典中涉农重点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该区消防救援大队宣讲民法典。



检察监督

让苗圃商看到希望


借款4万元,到手只有3万元,仅利息就支付了7万余元,可还是因为无法继续还款被起诉……苗圃商程某深陷高利贷陷阱无法自拔,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查明真相后依法监督法院再审,让程某看到了希望。


2016年,经营苗圃生意的程某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通过营销电话同武汉市的一家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先后两次向该公司负责人高某借款合计4万元,并约定了每月5%至6%的高额利息。此后,程某以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每月向高某的银行账户偿还利息。2019年9月,程某的生意未见多大起色,但其给高某的利息就支付了7.56万元。


后因程某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高某便指使公司员工王某到法院起诉程某,要求其偿还4万元借款。虽然程某根本不认识王某,也未找他借过钱,但王某向法院提交的程某签过字的借条上,却白纸黑字地写着“‘出借人’王某,借款本金4万元”。程某无奈,与王某达成了继续偿还2万元的调解协议。


拿到调解书后,程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儿:自己明明只借了4万元,实际到手3万余元,已经还了7万余元,为什么还要继续还2万元?而且自己是向高某借的钱,债权人怎么突然变成了素不相识的王某?带着一系列的疑问,程某来到硚口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闫君剑全面审查该案卷宗,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在调取了双方往来的全部银行流水凭证、相关书证、询问笔录,会见了双方当事人后,闫君剑查明了事实真相——


原来,程某签署的借条和收条上,出借人、利息、纠纷管辖法院等处均为空白。起诉前,高某授意王某在借条和收条的“出借人”处填写王某的名字,以此作为主要证据起诉程某,并在庭审中故意隐瞒借款实情。同时,闫君剑还了解到,程某借款4万元,实际到手3万余元,差额部分被高某以“利息”“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即为“砍头息”,借款利率远超法律规定范围。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闫君剑认为,该案原告王某与他人合谋,隐瞒事实真相,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妄图通过诉讼途径获取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而实现追讨高利贷的非法目的,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被告程某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公正。


鉴于此,硚口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作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对该案裁定再审。2022年5月13日,硚口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感谢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让我看到了希望!”再审庭审时,程某激动地表示。


依法抗诉

监督撤销莫名的“夫妻债”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就要还这笔冤枉钱了。”近日,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后,周某激动地对湖南省邵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2020年6月,周某突然收到法院起诉状,要她偿还前夫何某生前债务。原来,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何某陆续向莫某借款30余万元。何某去世后,莫某向邵阳县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由何某的前妻周某偿还。


2020年9月,法院支持了莫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偿还莫某30余万元。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于2021年4月向邵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和何某已经离婚两年,这30余万元借款我听都没听过,更没有用过,这莫名的‘夫妻债’我可不背。”周某对检察官说。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证据,发现何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莫某借款30余万元的事实存在,但何某出具的借条中均没有周某的签名。同时,何某、周某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款30余万元已超过二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围。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债”问题予以明确。


邵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在债权人莫某没有举证证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认定30余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周某承担偿还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此,邵阳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请邵阳市检察院依法抗诉。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抗诉后,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2022年3月21日,邵阳县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


支持起诉

为九旬老人解决赡养难题


因几名子女无法就赡养方式达成一致意见,94岁高龄的张某为自己的养老问题伤透了脑筋。张某向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后,该院决定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为张某解决赡养难题。近日,该院承办检察官来到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巡回法庭庭审现场,在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同时,与该县法院、司法所等多部门合作,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参加庭审的群众宣传和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使民法典真正走入百姓生活。


家住保康县黄堡镇大屋场村的张某与老伴育有三女一子。老伴病逝后,张某一直跟小儿子生活。2021年,小儿子因患胆管结石等多种疾病,不仅花光了积蓄,还背负了债务。于是,小儿子提出和3个姐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但几名子女对于赡养父亲的具体方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张某陷入了无人赡养的困境。无奈之下,张某决定起诉4名子女,并向保康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该案后,保康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无独立生活能力需专人照料,而4名子女既不愿分担送张某进养老院的费用,也无法就具体的赡养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推来推去,导致张某的养老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赡养纠纷在当地农村屡见不鲜,如何既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又向当地百姓普及法定的赡养义务呢?该院决定支持起诉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商定通过“巡回法庭进乡村”的方式借该案来一场普法教育。


庭审前,承办检察官联系当地司法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共同向张某的子女们讲解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严重伤害亲情,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经过释法说理,4名子女同意履行部分赡养义务,但与张某的实际诉求仍有差距。


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支持起诉,检察官以案释法,零距离向群众普及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2022年4月,保康县法院巡回法庭在黄堡镇大屋场村村委会如期开庭,近30名村民代表到场旁听。承办检察官参与庭审并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阐明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4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属违法行为。通过现场开庭,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考量下,4名子女的态度有所转变。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子女们围绕具体的赡养方式等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以3个月为周期,4人轮流赡养。


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还就群众咨询的房屋所有权、彩礼返还、劳务纠纷、执行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引导群众认真学习民法典,不断提升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律意识,受到了群众欢迎。


再审检察建议

追回13万余元养老钱


“银行卡里13万余元养老钱终于‘还’回来了!”近日,收到法院返还的执行款后,年近七旬的监督申请人徐某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2020年1月,家住清江浦区的徐某在银行存取现金时,忽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13万余元养老钱不翼而飞,该账户还显示“异常”。经与银行核实,徐某被告知该账户因牵扯一起民事执行案件,里面的13万余元被法院扣划。徐某静下心好好回忆了一番,这才想起来自己此前的确经历过一场“官司”。


那是2018年12月,徐某的儿子刘某因需要资金支付工人工资,便向他人借款15万元,相关款项被打进了刘某以徐某名义开办的一张银行卡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3月,该笔借款到期后尚未偿还,刘某便突发心脏病离世。同年5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刘某的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对刘某的财务情况不熟悉,徐某等亲属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并签订了相关书面承诺。徐某本以为放弃了遗产继承就没事了,没想到出借人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将其名下另一张银行卡冻结,后将卡里的13万余元存款执行扣划。


法院为何要扣划自己的养老钱?徐某怎么也想不明白。2020年10月,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徐某依法向清江浦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收到徐某的申诉材料后,清江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从法院调取了案件的全部卷宗。


经过仔细审查,检察官发现,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出借人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其中就包括了徐某名下那张存有13万余元的银行卡,并对此申请了财产保全。徐某由于年事已高,当时又刚经历丧子之痛,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以为法院要冻结的是由儿子刘某控制的那张打入了借款的银行卡,所以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自认,致使其名下那张银行卡内的13万余元被法院误认为是刘某的遗产而作出判决并最终予以执行扣划。


调查中,检察官还发现,徐某因之前自有房屋拆迁和所购门面房出租等,拥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来源,每过一段时间都会将自己的部分收入存入被法院冻结的那张银行卡中,而且存取款都是以现金方式,符合老年人的习惯。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该银行卡中的钱款是徐某的个人财产。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银行,对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进行了比对。检察官同步调取了那张打入借款的银行卡的交易情况,证实了存入借款的银行卡虽然在徐某的名下,但一直由刘某自行保管;两张银行卡尽管都以徐某的名义开办,但两个账户之间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原继承法和民法典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债务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被法院执行扣划的13万余元系徐某的个人财产,并非刘某的遗产。徐某之前已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因此对刘某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法院对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扣划用以偿还刘某的生前债务,于法无据。


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认定的事实和新发现的证据,2021年3月,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3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对该案依法再审后,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徐某不负清偿责任。4月13日,13万余元执行款被顺利返还至徐某的银行账户。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

近年的诚信小故事有哪些2

魏壁光的父亲是魏启峰批局第五代传人。

关于魏启峰批局,在汕头市侨批文物馆二楼展板有一块批注——

“经营时间最长的潮帮批局——魏启峰,从1879年魏福罗创‘森峰启记批局’起,至1979年转入国家银行管理,魏氏批业历经六代,整整100年的心血,在潮汕侨批史上书写了生动的一页”。

2012年,国家档案馆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侨批为“世界记忆遗产”之时,魏启峰批局的故事便作为其中一份申请资料。

恰逢6月9日“国际档案馆日”来临之际,南方日报、南方+记者专访了魏壁光,听他讲述这一段跨越百年的诚信故事。

所有故事源自于一个人,也就是魏启峰家族的祖先魏福罗。而贯穿故事始终的只有两个字——“诚信”。这是魏福罗能创办批局的缘起,也是魏氏家族经营侨批业长达百年之久的根基。

广东省揭阳市魏启峰批局旧址

发家:

从“批脚”到“批馆”掌柜

魏福罗原先只是一名小商人。他在揭阳挑着担子挨家逐户收购夏布,再转销于埠头。其间,他结识了一位外号“澄海伯”的汕头埠老板。

“澄海伯”本名黄松亭,除了经营夏布,他还开了一个“森峰”号批馆。

有一回,“澄海伯”多付给魏福罗公五十银圆货款。魏福罗回家发觉此事,坐立不安,并于下次见面之时,请“澄海伯”如数收回,还再三表示是回家后才发现的,并非故意贪取。

恰逢森峰批馆急于扩展侨批业务之际,“澄海伯”正在揭阳物色可靠的代理人。被魏福罗的诚实所感动,“澄海伯”认定他就是最佳人选。

此后,魏福罗开始帮忙,把番批从汕头背到揭阳、普宁及丰顺的穷乡僻壤。森峰批馆的揭、普、丰汇路由此得到开拓和大幅度的发展。

光绪五年(即1879年),“森峰启记”批馆在榕城开张,魏福罗受黄松亭的委托,当了这间小店的掌柜,正式开始为汕头“森峰”批馆代理揭、普、丰片的侨批解付业务。

魏福罗从“批脚”变为“批馆”的掌柜,百年启峰批局历史也由此拉开帷幕。

魏启峰批局碑文

发展:

侨汇总额占全潮汕地区“半壁江山”

光绪二十年(即1894年),年届60的魏福罗老人将业务由其子魏履巧先生经营。

魏启峰批局经历了一个从“合资”到 “独资”的过程:随着“澄海伯”到新加坡创业并将股份全部赠与魏家,“森峰启记”更名为“启峰森记”,并后于1912年正式更名“魏启峰批局”,由魏履巧的儿子魏启和担任经理。

此后,魏启峰批局的发展上了“快车道”——

1923 年,魏履巧在汕头市购置了商业黄金地段永兴街 123 号“全丰杂货行”楼下的产业,设立收批站,开展侨批业务。1924 年,收批站改组为“万丰发”批局,由魏茂玉(第四代传人)担任经理,经营南洋侨批业务。

1931 年,分号“新峰栈”批局在新加坡成立,由魏茂中任经理。1939年,分号“榕记批局”在香港成立,由魏茂龙担任经理。

魏启峰的“全球化”横跨南洋—潮汕的侨批服务网络也逐步形成——

一方面,至潮汕沦陷前,万丰发批局将海外业务拓展到印尼坤甸、泰国、新加坡、越南等地,各地均有联营商号,其中泰国 4 家,印尼坤甸 19 家。

另一方面,至 1936 年,除了自家榕城“魏启峰”分号外,万丰发共有 12 家潮汕地方批局联号,而榕城魏启峰批局则为 42 家汕头批局代理侨批业务。

据杨群熙先生的《潮汕地区侨批业资料》记载,“魏启峰批局鼎盛时期经办的侨汇年总额,约占全潮汕地区的一半”,成为这座百年批局发展迅猛的生动注脚。

广东省揭阳市魏启峰批局旧址标示牌

爱国:

兴宁办事处在“东兴汇路”发挥重要作用

在抗战期间,揭西、兴宁都是国统区,于是魏壁光祖父魏茂玉在揭西与同行合作开展业务,在兴宁开设办事处。

潮汕沦陷时,在很多侨批汇路几乎被切断的情况下,魏启峰急侨眷之所急,派家人水陆兼程,历尽艰难险阻,突破封锁线,几度把侨批由香港经海路送到汕尾、甲子,再从陆路转兴宁、揭阳,使一帮帮侨批能够送到侨眷手中。

一封二战时期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由荷属东印度坤甸永成发批局寄往广东揭阳县的邮简式侨批,生动展示了魏启峰批局当时还开辟了另外一条汇路:印尼—香港—韶关—兴宁—揭阳。

据魏壁光父亲回忆,当时侨批先由印尼首先被运至新加坡,经过驻新加坡的英军邮政检查局检查并加盖93号英军邮检戳,后再用航空运到香港。再搭乘香港至广东南雄航班递送到韶关曲江邮政局,然后由陆路邮班转至后撒驻点在兴宁的汕头万丰发批局代理处,最后再由批局人员派送至揭阳西门外前图乡侨眷手上。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香港和南洋群岛相继沦陷,原有侨批递送渠道中断。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条跨国侨批递送秘密通道——东兴汇路诞生。侨批从业者在中越边境苦觅奔波,屡屡突破日本侵略者严密控制的重镇、要冲,于严酷的封锁中成功探辟出该线路,曼谷、越南、柬埔寨、老挝等地的侨批,顺利通过广西东兴寄回潮汕。

当时,魏启峰批局先前设在兴宁的办事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侨批一到兴宁,魏启峰驻兴宁办事处的职员便迅速领出来,经丰顺、汤坑、玉湖,穿越荒山、避开土匪带到榕城,从而大大地减少了侨批递送的时间。

由于当时兵荒马乱,不少收批人下乡或到他处避难,魏启峰批局的侨批派送员又不辞辛苦,跋涉访寻,千方百计将侨批送到住在临时栖身地的侨眷手里,使侨眷能够及时收到批银,得以养家糊口。

据统计,1942年春之后,由魏启峰批局接送的批款,几乎占东兴汇路汇入揭阳批款总额的70%。

1951年朝鲜战争爆发,万丰发批局还积极捐献了一笔可观资金抗美援朝。

作为魏启峰批局侨批运作后台的大院的“四维里”。

诚信:

为华侨垫付款项甚至“一批二送”

老家揭阳渔湖梅兜乡,现存一座大院,名“四维里”,于1937年落成的。

《管子·牧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院内的四条厢巷,以礼、义、廉、耻四字命名,故名“四维里”。

《本堂落成记》石碑刻文告诫魏氏后人,“生意日隆”是因为“大父福罗公性诚实”,“信用益孚”,魏氏后人要“饮水思源,无忘乃祖,聿修厥德,而继继绳绳于勿替云”。

魏氏的一代代后人就是秉承这个宗旨,发展侨批业,如遇劳工急需寄批回家报平安,接济家里,但又未领工钱的时候,都是先为他们先垫款,等到他们收到回批才付款。

魏壁光听父亲讲过,抗战胜利至1948 年间,在国内货币急剧贬值的情况下,魏启峰批局并没有采用拖延兑付批款等手段,对顾客投机欺诈。相反,为了维护侨眷利益,魏壁光们坚持以港币为本位支付侨汇。为保障快捷送批,还以航空方式将华侨寄批目录送至汕头万丰发,并按照寄批目录安排批款派送,等批信到达再次派送批信,出现“信批分开,一批二送”的现象。

正是如此,1946至1949 年,万丰发批局海内外分号达 47家,位居汕头批局首位,侨汇总额在汕头市也首屈一指。

魏壁辉是魏壁光的大哥,从小就在批局学习分批业务。父亲特别要求大哥学习尺牍知识,就是为了在分批之时,能为侨户写回批。

大哥每次都很用心写,也因此打动了侨户。后来他们都会煮上几个甜鸡蛋回赠,以这纯朴的方式表达谢意。

魏壁光大哥怕推辞不吃会让侨户误解,所以,经常是吃甜鸡蛋吃到反胃。几十年过去,他只要看到甜鸡蛋,就不由自主地反胃,反而成了一种“甜蜜的烦恼”。

后记:

1956年,万丰发批局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公私合营进程,批局的财产折股归公;

1958年并入“汕头市侨批联合服务部”;

1973年开始归属中国银行管理;

1979年完成合并工作而告终。魏启峰批局也经历了同样的历程,并退出历史舞台。

至此,魏启峰批局历时百年,成为潮汕地区经营时间最长的批局。

(参考资料:《侨批文化》一书,收录的《百年魏启丰,六代侨批情》)

【记者】沈丛升

(受访者供图)

【作者】 沈丛升

南方探针

近年的诚信小故事有哪些3

2020年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号召和引领下,既当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排头兵”——在监督办案中积极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能动履职、精准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当宣传普及民法典的“主力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也让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更加深入人心,实现履职、普法双丰收。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检察官深入牧区开展民法典宣传。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西双河集市,向群众讲解民法典中涉农重点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该区消防救援大队宣讲民法典。

检察监督

让苗圃商看到希望

借款4万元,到手只有3万元,仅利息就支付了7万余元,可还是因为无法继续还款被起诉……苗圃商程某深陷高利贷陷阱无法自拔,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查明真相后依法监督法院再审,让程某看到了希望。

2016年,经营苗圃生意的程某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通过营销电话同武汉市的一家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先后两次向该公司负责人高某借款合计4万元,并约定了每月5%至6%的高额利息。此后,程某以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每月向高某的银行账户偿还利息。2019年9月,程某的生意未见多大起色,但其给高某的利息就支付了7.56万元。

后因程某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高某便指使公司员工王某到法院起诉程某,要求其偿还4万元借款。虽然程某根本不认识王某,也未找他借过钱,但王某向法院提交的程某签过字的借条上,却白纸黑字地写着“‘出借人’王某,借款本金4万元”。程某无奈,与王某达成了继续偿还2万元的调解协议。

拿到调解书后,程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儿:自己明明只借了4万元,实际到手3万余元,已经还了7万余元,为什么还要继续还2万元?而且自己是向高某借的钱,债权人怎么突然变成了素不相识的王某?带着一系列的疑问,程某来到硚口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闫君剑全面审查该案卷宗,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在调取了双方往来的全部银行流水凭证、相关书证、询问笔录,会见了双方当事人后,闫君剑查明了事实真相——

原来,程某签署的借条和收条上,出借人、利息、纠纷管辖法院等处均为空白。起诉前,高某授意王某在借条和收条的“出借人”处填写王某的名字,以此作为主要证据起诉程某,并在庭审中故意隐瞒借款实情。同时,闫君剑还了解到,程某借款4万元,实际到手3万余元,差额部分被高某以“利息”“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即为“砍头息”,借款利率远超法律规定范围。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闫君剑认为,该案原告王某与他人合谋,隐瞒事实真相,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妄图通过诉讼途径获取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而实现追讨高利贷的非法目的,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被告程某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公正。

鉴于此,硚口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作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对该案裁定再审。2022年5月13日,硚口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感谢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让我看到了希望!”再审庭审时,程某激动地表示。

依法抗诉

监督撤销莫名的“夫妻债”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就要还这笔冤枉钱了。”近日,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后,周某激动地对湖南省邵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2020年6月,周某突然收到法院起诉状,要她偿还前夫何某生前债务。原来,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何某陆续向莫某借款30余万元。何某去世后,莫某向邵阳县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由何某的前妻周某偿还。

2020年9月,法院支持了莫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偿还莫某30余万元。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于2021年4月向邵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和何某已经离婚两年,这30余万元借款我听都没听过,更没有用过,这莫名的‘夫妻债’我可不背。”周某对检察官说。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证据,发现何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莫某借款30余万元的事实存在,但何某出具的借条中均没有周某的签名。同时,何某、周某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款30余万元已超过二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围。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债”问题予以明确。

邵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在债权人莫某没有举证证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认定30余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周某承担偿还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此,邵阳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请邵阳市检察院依法抗诉。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抗诉后,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2022年3月21日,邵阳县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

支持起诉

为九旬老人解决赡养难题

因几名子女无法就赡养方式达成一致意见,94岁高龄的张某为自己的养老问题伤透了脑筋。张某向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后,该院决定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为张某解决赡养难题。近日,该院承办检察官来到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巡回法庭庭审现场,在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同时,与该县法院、司法所等多部门合作,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参加庭审的群众宣传和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使民法典真正走入百姓生活。

家住保康县黄堡镇大屋场村的张某与老伴育有三女一子。老伴病逝后,张某一直跟小儿子生活。2021年,小儿子因患胆管结石等多种疾病,不仅花光了积蓄,还背负了债务。于是,小儿子提出和3个姐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但几名子女对于赡养父亲的具体方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张某陷入了无人赡养的困境。无奈之下,张某决定起诉4名子女,并向保康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该案后,保康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无独立生活能力需专人照料,而4名子女既不愿分担送张某进养老院的费用,也无法就具体的赡养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推来推去,导致张某的养老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赡养纠纷在当地农村屡见不鲜,如何既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又向当地百姓普及法定的赡养义务呢?该院决定支持起诉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商定通过“巡回法庭进乡村”的方式借该案来一场普法教育。

庭审前,承办检察官联系当地司法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共同向张某的子女们讲解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严重伤害亲情,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经过释法说理,4名子女同意履行部分赡养义务,但与张某的实际诉求仍有差距。

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支持起诉,检察官以案释法,零距离向群众普及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2022年4月,保康县法院巡回法庭在黄堡镇大屋场村村委会如期开庭,近30名村民代表到场旁听。承办检察官参与庭审并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阐明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4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属违法行为。通过现场开庭,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考量下,4名子女的态度有所转变。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子女们围绕具体的赡养方式等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以3个月为周期,4人轮流赡养。

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还就群众咨询的房屋所有权、彩礼返还、劳务纠纷、执行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引导群众认真学习民法典,不断提升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律意识,受到了群众欢迎。

再审检察建议

追回13万余元养老钱

“银行卡里13万余元养老钱终于‘还’回来了!”近日,收到法院返还的执行款后,年近七旬的监督申请人徐某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2020年1月,家住清江浦区的徐某在银行存取现金时,忽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13万余元养老钱不翼而飞,该账户还显示“异常”。经与银行核实,徐某被告知该账户因牵扯一起民事执行案件,里面的13万余元被法院扣划。徐某静下心好好回忆了一番,这才想起来自己此前的确经历过一场“官司”。

那是2018年12月,徐某的儿子刘某因需要资金支付工人工资,便向他人借款15万元,相关款项被打进了刘某以徐某名义开办的一张银行卡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3月,该笔借款到期后尚未偿还,刘某便突发心脏病离世。同年5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刘某的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对刘某的财务情况不熟悉,徐某等亲属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并签订了相关书面承诺。徐某本以为放弃了遗产继承就没事了,没想到出借人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将其名下另一张银行卡冻结,后将卡里的13万余元存款执行扣划。

法院为何要扣划自己的养老钱?徐某怎么也想不明白。2020年10月,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徐某依法向清江浦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收到徐某的申诉材料后,清江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从法院调取了案件的全部卷宗。

经过仔细审查,检察官发现,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出借人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其中就包括了徐某名下那张存有13万余元的银行卡,并对此申请了财产保全。徐某由于年事已高,当时又刚经历丧子之痛,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以为法院要冻结的是由儿子刘某控制的那张打入了借款的银行卡,所以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自认,致使其名下那张银行卡内的13万余元被法院误认为是刘某的遗产而作出判决并最终予以执行扣划。

调查中,检察官还发现,徐某因之前自有房屋拆迁和所购门面房出租等,拥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来源,每过一段时间都会将自己的部分收入存入被法院冻结的那张银行卡中,而且存取款都是以现金方式,符合老年人的习惯。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该银行卡中的钱款是徐某的个人财产。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银行,对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进行了比对。检察官同步调取了那张打入借款的银行卡的交易情况,证实了存入借款的银行卡虽然在徐某的名下,但一直由刘某自行保管;两张银行卡尽管都以徐某的名义开办,但两个账户之间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原继承法和民法典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债务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被法院执行扣划的13万余元系徐某的个人财产,并非刘某的遗产。徐某之前已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因此对刘某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法院对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扣划用以偿还刘某的生前债务,于法无据。

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认定的事实和新发现的证据,2021年3月,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3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对该案依法再审后,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徐某不负清偿责任。4月13日,13万余元执行款被顺利返还至徐某的银行账户。(检察日报 周晶晶 张吟丰 戴小巍 卢志坚 沈静芳 韩兵 郭树合 王春晓 张丽 周涛 毛阳 马强 王妍 陈小芳 王晶)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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